第二十五章 死因研讯

对李小龙的死因进行调查的法律机制是死因研讯——由一名法官和三名陪审员共同主持的法庭审问调查。除了像吉米·亨德里克斯(Jimi Hendrix)在伦敦死亡那样备受瞩目的案件,这种研讯机制很少启用。它的目的是将死因类型进行分类——自杀、他杀、自然死亡或意外死亡——为今后走法律诉讼程序时提供依据。例如,对杀人罪的裁定是刑事审判的先决条件,而如果裁定为自杀可能会让人寿保险公司免于支付赔偿金。

之所以召开死因研讯,政府的目的并不是要找到李小龙的死因,而是想提供一种解释——一种能让人接受、最好不是丑闻的解释,以安抚大众情绪。香港当时仍被英国殖民统治,并非民主国家。英国官员对一名中国功夫演员的死因并不关心,他们关心的是平息动乱以及维护稳定。为了实现他们的目的,政府会在公正、公开的表象下,悄悄地在幕后操纵审讯结果。各部门都有收到命令,禁止公务员接受媒体采访。[484]

1973年9月3日,这起有暗箱操作嫌疑的法庭审判随着所有参与者的到场而正式开始。随他们一同前来的除了自己的律师,还有各自内心深处的秘密。死因研讯的主审法官董梓光(Elbert Tung)和检察官约瑟夫·杜菲(Joseph Duffy)代表了政府的利益,他们希望营造一个公平透明的庭审过程;邹文怀和丁珮以及两人的律师想要证明李小龙和丁珮纯粹是工作关系,以推脱责任;琳达和她的律师需要澄清李小龙长期服食大麻的谣言,因为还有另外一方也在关注着死因研讯的结果:保险公司。

李小龙去世前,曾购买过两份高额的人寿保险:一份是在1973年2月1日从美国友邦保险公司投保,金额是20万美元;另一份是在1973年4月30日从英国伦敦劳埃德保险社投保,金额是135万美元。保险公司对30年的保单都不愿意支付,更别说是3个月的保单了。美国友邦保险公司派出了自己的律师叶天养(David Yapp)参与调查,试图通过证明李小龙在投保申请时撒谎来让保单失效。因为投保申请时,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在2月1日当天有问过李小龙:“你使用过违禁药物吗?”李小龙回答说:“没有。”要想让保单失效,友邦保险的法律顾问须要证明李小龙在1973年2月1日之前开始服食大麻。为了能拿到保险金,琳达必须否认这一点。

当丁珮、邹文怀和琳达于当日上午9点抵达荃湾裁判法院时,已有百余名记者和数千名市民在门前等候,现场一片混乱,与多年后辛普森(O. J. Simpson)被审判时的情形一样。[485]停车场出入口及周围的四条辅助道路都被封锁了,禁止车辆通行及限制听审人数,法院入口也有警察严密把控。在警方安排下,出席人员被护送穿过人群经由停车场入口进入法院。

仅可容纳200人的法庭旁听席上挤满了媒体和市民。上午10点20分,庭审以三人陪审团的宣誓开始,陪审团将对本案有裁决之责,此三人分别是冯奇伟(Fun Kee Wai,音译)、罗伯特·弗雷德里克·琼斯(Robert Frederick Jones)和简悦宏(Kan Yuet wan Ramon,音译)。主审法官董梓光向陪审员陈述案情时说道:“本次用时约4天的研讯,旨在传召有关证人出庭做证,以确定美国籍男子李振藩的突然死亡原因,并作为采取相应法律程序的依据。”[486]由于李小龙在5月10日的晕倒似乎与他7月20日的死亡有关,法官表示,法院将传唤在5月份对李小龙进行救治的医生出庭。然后,他将李小龙的死因归纳为七类,并告知陪审员从中进行选择:谋杀、误杀、合法被杀、自杀、自然死亡、意外死亡以及死因不明。

第一位出庭做证的是李小龙的哥哥李忠琛。“我最后一次见他是在1973年4月,当时他来我家里探望,”李忠琛说,之后又补充道,似乎是为了排除李小龙吸毒或自杀的可能性,“他当时的神态并无任何异常。”

唯一对其进行询问的是友邦保险公司的代表叶天养律师:“你知道你的弟弟有服用大麻的习惯吗?”

“据我所知,没有。”李忠琛回答道。

第二位应讯的证人是邹文怀。他坚持自己之前的说法。他下午3点到李小龙家商议新片剧本内容,在为时约2小时的谈话过程中,李小龙神态正常。然后,他们一起驾车前往丁珮的寓所,大约5点钟抵达。三人又展开近2个半小时的洽谈,他们想邀请丁珮出演《死亡游戏》。晚上7点半,李小龙感到头疼,丁珮拿给他一粒止痛药。李小龙当时意识清醒,提出想要躺下休息一会儿。于是,邹文怀独自离开去接乔治·拉扎贝一起晚餐。用餐期间,邹文怀和丁珮通过几次电话,叫他们赶来吃饭。但丁珮未能叫醒李小龙。邹文怀返回丁珮寓所,发现李小龙看起来像在沉睡中。“我和丁小姐摇晃他的身体,试图把他叫醒,但没能成功。”他在法庭上说。后来,他们叫来了丁珮的私人医生朱博怀。当朱博怀医生也无法让李小龙苏醒时,只得叫来救护车,将李小龙送往伊利沙伯医院。晚上11点半,李小龙在医院内被宣布死亡。邹文怀最后说:“在7月20日之前,我几乎每天都和他见面,并没察觉他的神态有任何异常,没有忧虑表现,也从未提及家庭或生活方面的困扰。”[487]

午休过后,轮到万众瞩目的女星丁珮出庭做证。顿时引得旁听席上的人群开始窃窃私语,对其指指点点,从而让法庭上本已紧张的气氛变得更加让人不安。[488]丁珮的证词时有停顿,显得有些犹豫不决,但基本上与邹文怀的证词一致。她坚称这是纯粹的工作会晤,由于同为演员,所以她和李小龙此前就认识。尽管她的邻居在媒体上说李小龙是她公寓的常客,但她仍声称:“1973年7月20日的事情发生时,我和李小龙已经有一个月没见了。”

下一位证人是在丁珮公寓内为李小龙诊治的医生朱博怀。友邦保险公司的代表叶天养律师对其进行了盘问:“当你看到李小龙时,有人向你解释过死者到底出了什么事吗?”

“有人告诉我李小龙头疼,服药后躺在床上休息。后来他们想把他叫醒,但根本叫不醒。”

“你知道李小龙服用的是什么药物吗?”

“我找到一个锡纸包,上面写有 ‘EQUAGESIC’字样。这是一种温和的镇静剂,有止痛的作用,药效比阿司匹林要强,一般人可少量服用,对人体无害,除非病人对它过敏。”

尽管数周以来,对李小龙的死因有各种大胆的猜测,但这是第一次有人提出有可能是因为对止痛药过敏而导致了他的死亡。这一说法将在稍后的研讯中得到进一步的补充。

第二天,聚集在法院周围的记者和群众更多了。调查结果成了香港所有报刊及电视节目的重点报道的内容。媒体显然是想在话题冷却之前,尽可能多地集中报道。[489]

当天第一位出席的证人是资深急救人员彭德生。他所负责的救护车在晚上10点半左右接到电话,被告知有人晕倒。在另一名急救人员和司机的陪同下,他们来到二楼公寓。他说:“公寓内有三男一女及一名男性病人。其中一名男性相当年轻。”

他的证词在媒体上立刻引起轩然大波。到目前为止,当晚出现在公寓内的人只有病人(李小龙)、女子(丁珮)以及两名年长的男性(邹文怀和朱博怀医生)。第三个人是谁?在接下来的整个审讯过程中,急救人员所提到的那名年轻男性被忽略了。邹文怀和朱博怀医生后来都发誓当晚房间内并没有其他人在场。是急救人员搞错了?还是邹朱二人在撒谎?对于阴谋论者来说,这是一个能够引发联想的点——丁珮公寓内的那个年轻人相当于藏身于草丛中的第二个枪手。[490]

在抛出这个重磅炸弹之后,急救人员对李小龙的描述再次让人们感到意外:“我刚看到病人时,他身上穿着衬衫,但我记不清是什么颜色了。他下身穿着一条西裤。衬衫的扣子是扣好的,但我不记得脖领处是否扣好了。他衣着整齐。”

琳达·李的律师罗德承(T.S.Lo)抓住了这一细节:“你到达时,病人的衣着是否很整齐?”[491]

“是。”

“现场有没有挣扎的迹象?”

“没有。”

“病人有没有穿着鞋子?”

“有,是厚跟鞋。”

报纸上说,李小龙的尸体被发现时,穿戴整齐。这在香港又引发了另一波阴谋论。有人认为这是精心策划的——李小龙死在别的地方,后来被转移到丁珮床上。很可能是那个身份不明的年轻人帮忙搬动的尸体。[492]

当日第二位证人是在伊利沙伯医院为李小龙做急救检查的急诊室医生曾广照(Dr. Chan Kwong Chau)。“我发现病人时,他已陷入昏迷,没有心跳,没有呼吸,瞳孔放大,对光没有反应,”他在法庭上说道,“从临床角度来看,我觉得病人已经死了。”[493]尽管如此,曾广照医生还是为李小龙做了5~10分钟的急救,然后把他送到了楼上的急诊室。

紧随其后出庭做证的是急诊室医生郑宝志(Dr. Cheng Po Chi)。他做证说:“经由检查,我发现他已经没了脉搏,呼吸也停了。按照抢救程序,即便我们认定病人已经没有生命体征,我们也会尽最后的努力让病人苏醒过来。”[494]郑宝志医生给李小龙打了一剂强心针,还是没有任何反应。晚上11点半,医院宣布李小龙死亡。

这就像是一场烫手山芋的传递游戏。李小龙的尸体从丁珮公寓的朱博怀医生手上传到救护车急救人员,再传到救护室,最后传到急诊室,最后每个人都不得不正视现实,这位全香港最有名的男人实际上已经死了。

下午出席做证的是当晚曾去过丁珮公寓勘探现场的法医和警探,他们认为没有证据表明李小龙死于谋杀。法医做证说:“屋内没有打斗或纠缠的迹象,也没有存放任何明显有毒物质。在对死者初步查验时,也找不到暴力对待的痕迹。”[495]

法官宣布,9月17日再次开庭。时间整整推迟了两周。他没有透露具体原因,但这个原因最终会对诉讼程序产生重大影响。

尽管延期开庭,但公众对案情的进展依旧保持高度关注。9月17日上午6时起,记者和好奇的民众开始在荃湾法院门口排起长长的队伍,且人数不断增加,一直到10点开庭。因为这一天,据说李小龙的情人丁珮和妻子琳达·李都要出庭做证。[496]

对于这位年轻的遗孀来说,这是一个令人担忧的时刻,处处充满陷阱。为了拿到人寿保险的赔偿金,琳达必须发誓她对李小龙服食大麻毫不知情,尤其是在1973年2月1日申请友邦保险之前。她还想澄清,大麻并不是李小龙死亡的直接原因。然而,保险公司的律师会极力证明李小龙在申请保险时撒了谎。这一点失败的话,他们也想将李小龙死亡的罪魁祸首引向大麻。因为,如果李小龙死于非法药物的使用,他们可以依法在未来的诉讼程序中冻结所有赔偿。

在为期两周的休整期间,琳达向法院提出申请,由布莱恩·蒂斯德尔(Brian Tisdall)替代罗德承出任自己的代表律师,法庭予以批准。这是位富于攻击性的年轻律师,恰巧也是嘉禾的代理律师。李小龙之前曾聘请他起诉《星报》诽谤。

当检察官约瑟夫·杜菲就李小龙5月10日的晕倒以及大麻服食的情况向琳达发问时,琳达回答道:“那天为他治疗的是凌格福医生和邬显庭医生。我丈夫告诉邬医生,他当日有服食大麻,当时我也在场。但后来我陪同他赴美国进行全面身体检查时,神经学专家大卫·瑞斯伯德博士说,服食轻微剂量的大麻是无害的,他认为小龙的晕倒只是工作过多、疲劳过度导致,与大麻无关。”

琳达在接下来的证词中提到,李小龙生前只服用过两种处方药,分别是由大卫·瑞斯伯德博士所开出的抗癫痫类药物苯妥英钠,以及由阿片类药物和阿司匹林组合而成的止痛药右丙氧芬(Doloxene)。“小龙只有在腰背感觉不舒服时才会服用右丙氧芬,并且服用后没有任何不良反应。”琳达说,“他从5月晕倒到去世之前,健康状况还不错,只不过更累了。他认为5月那次晕倒主要是工作过多、疲劳过度导致。”[497]

证词结束时,琳达提交了一封大卫·瑞斯伯德博士的信件作为证据。大卫·瑞斯伯德博士应琳达的要求仔细审阅了李小龙的尸检报告。他认为:“死因无法确定。在病人胃中发现的大麻成分似乎不可能是导致他死亡的原因,因为目前尚无任何可靠报告能够证明大麻会导致人的死亡。”

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叶天养试图让琳达承认,李小龙在1973年2月1日申请保险之前服食过大麻:“你们是在1972年2月来香港定居?”

“是的。”

“在你们1972年2月来香港定居之前,你有发觉你的丈夫偶尔服食大麻吗?”

琳达的代表律师布莱恩·蒂斯德尔立即站起来:“反对!误导性发问!”

叶天养律师转身指向布莱恩·蒂斯德尔:“请不要打断我对证人的盘问。”

于是,两位律师开始就法律观点开始争论,直到董梓光法官介入:“我会准许这么提问,但证人有权拒绝回答任何潜在误导性问题。李太太,你愿意回答吗?”[498]

琳达点了点头,果断答复道:“我没发觉。”

叶天养律师继续问道:“你是在来香港以后才知道他偶尔服食大麻的吗?”

“是的。”

“什么时候知道的?”

布莱恩·蒂斯德尔律师再次起立表示反对,两位律师又是一番唇枪舌剑。法官最终做出指示:“证人虽然有权拒绝回答一些会令自己负上刑事罪责的问题,但叶律师的提问不属于此类,证人需要如实回答。”[499]

“1973年3月或4月,”琳达答复道,选在了保险生效一个月后,“我第一次发觉他在服食大麻。事实上,就是在那个时候,他告诉我,他开始服食大麻的。”

琳达问讯结束后,法庭内的记者们立刻冲出法院,回去赶着交稿,下午见报。《中国邮报》的头版头条是:“琳达证实,李小龙服用大麻。”[500]

琳达之后,邹文怀再次被传唤出庭。第一个对他进行询问的律师是布莱恩·蒂斯德尔,他表面身份是琳达的代表律师,实际上他是嘉禾的发言人。向琳达建议聘用布莱恩·蒂斯德尔做她的代理律师绝对是邹文怀的一记妙招,因为这让两个人可以在没有显示串供的情况下,得以向法庭和公众提出关于此案的另一种言论。

“你同意在所有李小龙的电影中加入大量的肢体活动和许多场打戏吗?”布莱恩·蒂斯德尔律师问道,开始为下面做铺垫。

“是的。”

“电影拍摄过程中,你有没有意识到李先生可能会发生意外及受伤,而且某些情况可能会相当严重?”

“偶尔会出现这种情况。”

“以刚完成的《龙争虎斗》为例,他有意外受伤吗?”布莱恩·蒂斯德尔律师在询问的同时,也对嘉禾即将上映的李小龙电影进行了宣传。

“有过几次。”邹文怀毫不犹豫地回答道。

“那是什么时候的事?”

“1973年2月或3月,至少有三四次。”邹文怀回答道,“有一次,他不小心被另一位演员一拳打到脸上,当时比较严重。他不得不去我的办公室休息了大约一个小时,才回去接着拍。”[501]

“在你多年的制片生涯中,你有听说过空手道或其他形式的格斗术吗?““是的。”

“你有听说过,当有人受到打击后,伤势会在身体内潜伏很长时间之后才发作的传闻吗?”

“是的,我听过这种说法。”[502]

总而言之,这是一段预先排练好的问答。自从李小龙过世后,媒体对李小龙身为武术家的形象大肆诋毁,斥责他是吸毒成瘾的色情狂——有点像中国版的查理·辛(Charlie Sheen)。死因研讯如果只揪着大麻不放,只会进一步巩固公众对此事的看法。而通过描述电影中打戏拍摄时的危险性以及因此带来的意外伤痛,邹文怀会让李小龙的死亡显得悲壮些。琳达有一份保险需要理赔,而邹文怀有一部电影要卖。

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叶天养敏锐地意识到邹文怀正在试图转移公众对毒品的注意力。于是,等布莱恩·蒂斯德尔律师落座后,他立即将问题再度转回到大麻上。

“李小龙是不是贵公司最重要的成员?”

“是。”

“你是否对李小龙的生活及动态极为关心?”

“是。”

“1973年5月,他晕倒那次,你大概很在意,想知道他为什么会晕倒吧?”

“是的。”

“你是否知道李小龙在5月晕倒前曾服食过大麻?”

“不知道。”

“你第一次听说李小龙服食大麻是在什么时候?”

“我是在1973年9月3日,于研讯法庭听审时才知道的。”邹文怀面无表情地说。由于邹文怀拒绝老实作答(所有对李小龙有所了解的人都知道他很喜欢大麻和哈希),导致叶天养律师对其很不满。“你对报界所发表的声明中,对李小龙出事的时间、地点及内容的描述是否与法庭供词有所不同?”叶天养律师继续追问道。他指的是嘉禾最初发表的新闻稿,因为新闻稿中声称李小龙和妻子在自家花园散步时晕倒。

“我没有就此事向报章 发表过任何声明。”

听到邹文怀公然说谎后,挤满法院的记者们发出了阵阵嘘声。[503]邹文怀已经愚弄过他们一次了,当他再次这么做的时候,他们显然不再买账了,纷纷出言指责他。法官不得不要求大家保持安静,然后转向邹文怀,再次提出了同样的问题:“你有公开发表过任何声明吗?”

邹文怀很小心地回避了法官的询问:“我没有发表过公开声明,只是在李小龙去世一两个小时后,向警方陈述过所有事实,其内容与我在法庭上所说的完全相同。”

朱博怀医生是当事人,他不得不效仿邹文怀的强硬态度。对于为什么他没有把李小龙送到距离事发地更近的浸信会医院,那里也是他工作的地方,而是送去了伊利沙伯医院,他的解释是:“我把他送去伊利沙伯医院,不是因为我认为他已经死了,而是我相信伊利沙伯医院的救治设施更好。当我看到李小龙躺在床上时,他已经没有脉搏,没有心跳和没有呼吸了。”

琳达的代理律师布莱恩·蒂斯德尔立即反驳道:“如果他已经没有脉搏、没有心跳、没有呼吸了,伊利沙伯医院的救治设施再好又有什么意义呢?”

“我想最好还是把他送到伊利沙伯医院,试着让他醒过来,尽管他看上去已经没有希望了。”朱医生说。

“你认为有希望让他醒过来吗?”

“希望不大。”[504]

对朱博怀医生的羞辱性盘问终于结束了。42年后,当他去世时,《南华早报》上刊登了他的讣告:“朱博怀医生此生再也没有对1973年7月20日晚李小龙的死亡发表过任何言论。”[505]

朱博怀医生出庭结束后,法庭旁听席上的人群开始骚动起来。下一位计划出庭做证的证人是丁珮。她已经在法庭上候了一整天了。然而,令所有人感到惊讶的是,检察官约瑟夫·杜菲站起来说:“检察官不需要丁珮小姐在场出示更多的证据,她的证供对案情没有帮助。”法官董梓光同意了约瑟夫·杜菲的提议,宣布立即休庭。于是,丁珮起身离开了。[506]

旁观者立即大声责问,记者们也开始抱怨。丁珮是主要证人和新闻头条。对于那些怀疑死因研讯造假的人来说,她的证言是最有力的证据。如果政府真的想弄清楚李小龙的死因,为什么不重新传唤最后一位见到他活着的人呢?有很多疑问需要回答,有很多矛盾的证词需要厘清。李小龙真的是和邹文怀一起到她公寓的吗?李小龙在公寓内有服食大麻吗?为什么没能早点叫救护车?为什么急救人员抵达时李小龙穿得整整齐齐?公寓里有没有一个神秘的年轻人?急救人员抵达之前有没有人移动过尸体?为什么朱博怀医生坚持把他送往伊利沙伯医院,而不是浸信会医院?

公诉人和法官没有问这些问题,一个都没问,直接让丁珮离开了。

第二天,仅有一名证人出席,全天都在围绕他的证言展开讯问。他是政府化验师林景良博士(Dr. Lam King Leung)。在长达6个小时的庭审过程中,他详细阐述了每一项尸检的细节。根据林博士的报告,血液测试结果证明李小龙服用过一粒止痛药和少量大麻。两者的剂量都未达到过量服用的标准。此外,林博士尝试在李小龙内脏中寻找是否存在酒精、吗啡、咖啡因、斑蝥素(强力兴奋剂,是“西班牙苍蝇”等春药的主要成分)以及汞、砷、铋、锑、铅等对人体有害的重金属和其他有机物,但所有进一步的测试都是阴性。李小龙没有服药过量,更没有中毒。

如果说死因研讯的一个战略目的就是为了让观众感到乏味而降低关注度的话,那么这一计划奏效了。当天讯问结束后,一度人山人海的荃湾法院已明显平静下来,等候在法院外面的记者人数也急剧减少。[507]

为了平息李小龙之死引发的骚乱,政府需要一个可以为社会大众所能接受的解释。问题是医学专家有不同意见。香港的医生凌格福(曾在5月10日为李小龙治疗的美籍医生)、邬显庭(曾在5月10日把李小龙救活)和利塞特(来自新西兰的验尸官)都认为大麻导致了李小龙的死亡。然而,美国方面的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神经学家大卫·瑞斯伯德博士指出,从未有过大麻致死的临床病例,他在李小龙5月10日晕倒之后为其进行过全面检查,基于现有证据来看,大卫·瑞斯伯德博士认为死因不明。

政府的解决方案是从英国伦敦请世界著名的病理学家罗伯特·唐纳德·蒂尔(Robert Donald Teare)教授来协助调查。由于教授日常工作繁忙,因此审讯推迟了两周。罗伯特·唐纳德·蒂尔教授是伦敦大学的法医学教授,也是伦敦警察厅(苏格兰场)培训学院的客座讲师。李小龙的案例对这位爱慕虚荣的教授来说再完美不过了,他惯被名人之死所吸引。他曾在1967年披头士经纪人布莱恩·爱泼斯坦(Brian Epstein)和1970年吉他大神吉米·亨德里克斯的死亡案件中,对医生解剖尸体及化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指导,并出庭做证。他被香港媒体和公众认为是现实生活中的夏洛克·福尔摩斯。

蒂尔教授仔细查看过化验医生所出具的尸检报告,并对证据进行研究之后,私下集合其他专家证人召开了一次令人头痛的摊牌会(come-to-Jesus meeting)。“蒂尔教授将邬医生、利塞特医生和我聚在伊利沙伯医院的一个楼层上开会,”凌格福医生回忆道,“这并非是在为审讯进行带妆彩排,对他来说,这是在事先警告我们,我们此前所得出的推论并不被世界法医病理中心所承认。仅就目前来看,没有研究证实大麻有致人死亡的可能性,我们不能做出任何让当地医学界感到难堪的事情。如果有人断定大麻中的化学物质具有危险性,甚至是致命的,那么这个结论不应该是在微不足道的小地方得出,比如生活及医疗如此落后的香港。我们没有被要求做伪证,但我们被警告说,整个世界都在关注着我们。当时我认为这就是在威胁证人。”[508]

在看过证词和证据之后,蒂尔教授对李小龙的死因提出了另一种假设——朱博怀医生在审讯期间曾无意间提到过一次,但后来再也没人问起过——即药物过敏。蒂尔教授试图说服三位医生接受他的观点,然而美籍医生和中国医生并不认同,不过新西兰的验尸官表示支持。

在经过前一天冗长的化学证词之后,围观人群多数已经散去。到了第五天上午,法庭内空荡荡的,显得很冷清。[509]当天第一位出席的证人是琳达·李。她回到证人席,提交了一份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艾拉·法兰克博士(Dr.

Ira Frank)的报告作为证据,报告的题目是《大麻临床研究》(Clinical Studies in Cannabis)。艾拉·法兰克博士的结论与大卫·瑞斯伯德博士此前的说法一致——没有确凿的案例可以证明大麻能致人死亡。在李小龙的胃里发现的微量大麻与他的死无关。

针对琳达讯问的唯一一个问题来自其中一名陪审员:“你从洛杉矶的医生那里找来这份研究报告,是不是为了保险赔偿问题?”

“不是,”她肯定地回答,“我只是想澄清我丈夫的真正死因。”[510]

接下来出席的是凌格福医生。他之前推测李小龙在5月10日第一次晕倒,大麻是主要原因。现在他对这一推测有些犹豫,“当时我脑中闪现的是,我觉得他的情况有可能是由于服食大麻造成的,”他说完这句话后,又立即进行了修正,“可能是药物中毒,也可能不是。”

凌格福医生决定不再死揪着大麻不放,部分原因是被蒂尔教授的警告所影响,但也有个人情感因素的考量。他与李小龙和琳达是好朋友,两家是邻居,琳达和凌格福医生是粤语班的同学。他知道保险公司正试图因为大麻来让李小龙的保单作废。凌格福医生后来解释道:“我很同情琳达的遭遇,她想要拿到她应得的钱,用来抚养两个孩子。”[511]

相比之下,神经外科的邬显庭医生与李家并没有任何交往,他当然不会因为英国教授的警告而有所让步。邬医生的临床诊断是“脑水肿和疑似大麻中毒”。

琳达和嘉禾的代理律师布莱恩·蒂斯德尔,就邬医生关于大麻是死因的推测进行了激烈抨击。“你有没有吸食过大麻?”布莱恩·蒂斯德尔律师向邬医生发问。

“没有,完全没有。”

“有没有接触过与大麻有关的病例?”

“没有。”

“根据你的理论知识,你能说大麻是致人死亡的罪魁祸首吗?”

“可能是它造成的。”

“在什么情况下?”

“如果大麻被过度使用,或者使用者对大麻有过敏反应。”

“你这么说的理论依据是什么?你有看过这方面的材料吗?”

“在药理学教科书中。我的认知主要来源于学生时代的课本。”邬医生犹豫了一下,最后坦承,“我并不是一个对大麻有发言权的专家。”[512]

布莱恩·蒂斯德尔律师没有向邬显庭医生进一步询问,也没有其他律师愿意问他,甚至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也没有开口。邬显庭医生颜面扫地,信誉全无,他起身离开了。

午休过后,轮到新西兰的验尸官利塞特医生出席做证。他对尸检报告进行了总结。没有任何外部损伤和针孔迹象。唯一不正常的是李小龙的大脑水肿。他的结论是:“脑水肿(脑内水分增加、导致脑容积增大)是致人死亡的直接原因。”由于找不到是何原因导致了脑水肿,所以,他曾一度怀疑是大麻引起的。“但当我得知没有确凿的大麻致死案例时,”他说,“我得出的结论是(李小龙的)死亡不是因为大麻中毒。”[513]

在排除了大麻和其他类型的毒药之后,利塞特医生只能推断:“李小龙死于某类药物过敏。我觉得最有可能的化学物质是止痛药的其中一个成分。”利塞特医生没有提及蒂尔教授,更没有讲明他是在复述蒂尔教授的说法。“由于只服用一粒止痛药,便引发阿司匹林药物过敏致死,这种情况非常罕见。”[514]

最后,他抛出自己的观点,他觉得李小龙在5月10日和7月20日两次昏迷是有内在联系的。“我在参考过李小龙于5月10日晕倒的病例后,就更有理由相信其暴毙是由过敏症所导致的。”利塞特医生推测,李小龙可能在5月10日晕倒之前服用过止痛药右丙氧芬(Doloxene),其中也含有阿司匹林。

前一天,验尸官利塞特医生的证词确立了止痛药过敏反应致死的说法。到了第六天,它被这一说法的倡导者罗伯特·唐纳德·蒂尔教授进一步夯实。与其他专家一样,蒂尔教授先简要介绍了自己的资历:“在过去的35年里,我一直专注于法医学。在此期间,我对9万具尸体进行过解剖,并出席过18000次死因研讯。”蒂尔教授所列举的数字实在惊人,香港媒体在没有计算的情况下如实引用。如其所言非虚,蒂尔教授必须在35年间,每天解剖7具尸体,每周7天,全年无休,而且每天还要参加1.5次出庭做证。

香港官员希望向公众提供一个令人满意的解释,而一向不谨慎、不谦虚、不自我怀疑的蒂尔教授也确实没让人失望。蒂尔教授同意利塞特医生的判断,即李小龙在7月20日因脑水肿猝死与他在5月10日的晕倒有关。他完全认同“李小龙并非死于常见的自然疾病”。然后,他又果断地排除了大麻的嫌疑:“我从未遇到过对大麻过敏的案例。在我看来,李小龙在5月10日服食大麻后突然晕倒,以及在7月20日死亡后,在他的胃里发现大麻成分,纯属巧合。就急性脑水肿而言,服食大麻与饮茶或咖啡一样,与他的死并没有直接关系。”

撇清大麻之后,蒂尔教授开始转向止痛药中另外两种成分:阿司匹林和甲丙氨酯。他认为:“李小龙可能对阿司匹林及甲丙氨酯,或两者的混合物先后产生过敏反应,继而引发致命的脑水肿。”最后,他承认“这是十分罕见的过敏反应”[515]。

至此,死因研讯的最后一名证人离席,庭审结束。蒂尔教授的任务大功告成。[516]董梓光法官亲自向这位远道而来的法医专家表示感谢。法庭休庭,下周一再度开庭,届时陪审团将做出最后裁决。

在第七天的死因研讯中,董梓光法官在三人陪审团做案情总结并分析重点,他特意说道:“本案的关键证人是医学家和法医专家,比如负责解剖化验的利塞特医生和化验师林景良博士,当然还有专程来港提供专家意见的英国法医专家罗伯特·唐纳德·蒂尔教授。”他没有提到凌格福医生和邬显庭医生,这两位医学专家支持大麻致死的说法。

不出所料,法官接下来向陪审团逐一解释了七种死因裁决的法律定义,并对各项可能性从自己的角度进行分析。听起来像是在引导陪审团决议:

1.谋杀:即怀着恶意非法杀人。在本案中,没有证据显示死者被非法杀害,故可以排除这个死因。

2.误杀:即非蓄意犯错导致他人死亡。本案死者显然没有遭受到这种对待,此项死因自然并不成立。

3.合法被杀:死者猝逝根本与此无关,无须对此考虑。

4.自杀:所有证供均显示李小龙并无任何自杀动机或倾向,也找不到诸如遗书等厌世证据,所以本项死因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

5.自然死亡:利塞特医生及林景良博士虽竭力寻觅这方面有关线索,但在验尸及病理化验中,皆找不到足以令李小龙致死的自然疾病。董法官遂认同利塞特医生、林景良博士及蒂尔教授等专家意见,排除自然死亡的可能性。

6.意外死亡:根据法典定义,死于意外,死于不幸及死于横祸,三者在逻辑上是不易清楚区分,也很难定出具体界限。唯董法官个人认为,“死于不幸”是比“死于意外”更加不幸。[517]

也许是担心陪审团不能理解他所表达的意思,法官继续说道:

由于李小龙尸体内外均无遭受暴力伤害的痕迹,警方在事发现场也找不到任何毒药或可疑之处;再加上三位主要专家证人都倾向支持“药物过敏引发脑水肿致命”的结论,所以“意外死亡”是值得审慎考虑的死因。

事实上,包括法医界权威蒂尔教授都认同李小龙不可能因急性、慢性中毒,以至服食大麻致死。利塞特医生更指出“某种药物可能会令某类人产生过敏反应”,而以往亦有服食一片阿司匹林即导致药物过敏死亡的案例。所以,尽管死者服食“EQUAGESIC”止痛药,阿司匹林只占三分之一成分,但当阿司匹林与甲丙氨酯混合后的并发作用,是极有可能引发过敏反应的。

当然,这种病例是十分罕见的;故陪审团若采纳蒂尔教授的推断,李小龙的死因便极有可能属于“死于意外”或“死于不幸”。假如陪审团对庭上所提供的证供,以及专家分析和意见仍抱有质疑,则应考虑选择第七种裁决,即“死因不明”。

在被隐晦地告知对此案应该如何裁决之后,三人陪审团自然没有任何疑问,仅思考了不到五分钟就一致裁决“死于不幸”。香港历史上用时最长的死因研讯以最短的陪审决议而结束。[518]其速度之快,让人惊讶,更让许多记者措手不及,只是出去抽支烟的工夫,结果就出来了。1973年9月24日上午11点15分,董梓光法官接过首席陪审员呈交的议决后,当庭宣布李小龙死因研讯正式结束。

对于公众来说,李小龙之死仍是街头巷尾热议的话题。许多影迷联想到电影《精武门》的开场,李小龙得知师父去世后,悲痛欲绝,扑倒在师父的棺材上。“你能告诉我,师父是怎么死的吗?”李小龙所饰演的角色在电影中苦苦追问。[519]

“师父是胃病转感冒去世的。”一位师兄弟回答说。

“我不信!”

极度悲伤的中国大众不能接受他们心目中的无敌英雄,这位32岁的健壮男子会死于阿司匹林。虽然死因研讯的结果实现了政府平息事态的目的(没有再度引发更多的抗议行为或炸弹威胁),但李小龙的死仍然是热门的谈论话题。陪审团对死亡方式做出了裁决——死于不幸,但并没有给出死亡原因。关于这一问题,李小龙的影迷们每天仔细翻看报纸上公布的审讯笔录,他们发现专家们的意见存在着严重的分歧。法官、验尸官和全球著名的病理学家都认为是阿司匹林药物过敏,而救治过李小龙的两位香港医生认为是大麻。为他进行全面检查的美国神经科医生确信病因仍然未知。鉴于专家们相互矛盾的观点,新的说法和推测继续在各大报纸杂志上发表。当琳达·李和丁珮共同出席《龙争虎斗》的试映会后,翌日见报的那个备受争议的裁决更是惹来无数臆测,甚至有人怀疑他是被阴谋暗杀的。[520]

时至今日,李小龙的死因仍是众说纷纭。“毫无疑问,这些年来人们问我最多的问题就是,‘李小龙是怎么死的?’”琳达·李说。[521]

1973年7月20日,李小龙死于中暑。这是对他的死亡最合理的科学解释。请参考事件依次发生的时间以及李小龙的身体状态。

10周前,1973年5月10日,李小龙在闷热的房间内工作时晕倒。他表现出了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的多种症状(恶心、呕吐、步履蹒跚、晕倒),他的体温升高到了很危险的程度——这是高热症状的两个诊断标准。李小龙怕热的表现由来已久,而且严重睡眠不足、体重下降,并且最近刚刚做了腋下汗腺切除手术,这一切都增加了他患病的风险。

香港属于亚热带气候,1973年7月20日是当月最热的一天。李小龙在丁珮的小公寓内一遍遍地讲解表演《死亡游戏》中的场景。“在讲述故事情节时,他把整个过程都演了一遍,”邹文怀说,“所以,体力消耗过大,让他有点儿疲惫、口渴。喝了几口水,他似乎有点儿头晕。”[522]与5月10日一样,李小龙在密闭空间内工作,最终感到头晕、头疼——这是中暑的两个早期迹象。他走进丁珮的卧室,平躺在她的床上,再也没能站起来。美国陆军环境医学研究所(U.S. Army Research Institute of Environmental Medicine))的高温症专家莉莎·里昂博士(Dr. Lisa Leon)认为:“一个人中暑一次,下次中暑的风险就会更高。患者在数小时、数天乃至数周的恢复期内,会出现多器官功能障碍,这会增加长期残疾和死亡的风险。”[523]

7月20日,李小龙去世后,在对他的尸体解剖检查时,在他的胃中找到的小剂量药物成分中,无论是大麻还是甲丙氨酯都不会导致脑水肿。[524]唯一有嫌疑的是阿司匹林。美国梅奥医学中心(Mayo Clinic)所列出的阿司匹林的潜在反应为:“荨麻疹,皮肤瘙痒,流鼻涕,眼睛发红,嘴唇、舌头及脸部肿胀,咳嗽,气喘,呼吸急促以及过敏反应——这是一种罕见的危及生命的过敏反应。”[525]过敏最常见的是由蜜蜂叮咬和花生引起的,过敏反应可能会引发致命的脑水肿。当蒂尔教授和利塞特医生对阿司匹林过敏进行推论时,他们所谈论的是过敏性休克。

但过敏反应,尤其是严重的过敏反应,几乎总会有其他症状出现——气管发炎,喉头水肿,舌头和嘴唇麻木,口腔内及其周围出现荨麻疹,和皮肤瘙痒的情况。在致死的病例中,喉咙水肿阻塞呼吸道,导致窒息和脑水肿。7月20日晚上,为李小龙治疗的急救人员和医生没有发现李小龙的舌头和喉咙有任何炎症。利塞特医生在解剖验尸时也没有发现异常。李小龙是位硬核武术家,热衷于锻炼,所以成年后经常服用阿司匹林来缓解痛症。虽然他有可能在32岁时突然对阿司匹林有致命的过敏反应,但他死于过敏性休克却没有任何相关症状的可能性微乎其微。[526]

与阿司匹林过敏相比,中暑更能危害年轻运动员的生命。在体育活动猝死的常见原因中,中暑排名第三,在夏季最热的几个月份排名会上升至第一。[527]仅在美国,每年平均有三名高中及大学橄榄球运动员因中暑而死。[528]年仅27岁的职业橄榄球运动员科里·斯特林格(Korey Stringer)在2001年7月一个闷热的下午,晕倒在明尼苏达维京队的练习场上。他的去世立即促使整个职业橄榄球大联盟(NFL)在预防中暑方面做出了积极的改变。1973年,人们对中暑所导致的危险并没有清晰的认识,与2001年的医疗知识和治疗手段相比,要差得更远。即使是现在,也并非每位医生都知道如何对中暑患者进行治疗和护理。[529]

虽然不可能确切地弄清楚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了李小龙的死亡,但体温过高应该是最合理的解释。如果是中暑,那么李小龙是在做他最喜欢的事情时去世的——在欣赏他的观众面前表演功夫。

从李小龙两个月大参演他的第一部电影开始算起,他在这个世界上,将毕生的时间都用在了娱乐他人和教育他人上。以前所未有的强度,毫不停歇地将毕生的成就压缩在短短的32年里。他的死不是悲剧,因为他的生活就是一场伟大的胜利。1972年,他对一名香港记者说道:“即使我,李小龙,有一天会死去,尚有夙愿未能实现。但,我不会感到悲伤。”他似乎在为自己致悼词:“我做了我想做的。我所做的一切,都是真诚的,已尽我所能。你不能对生活要求太多。”[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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